潮新闻客户端 周维强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胜的同盟国分别在德国纽伦堡和日本东京设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审判战争罪犯,简称纽伦堡法庭、纽伦堡审判和东京法庭、东京审判。 纽伦堡审判起于1945年11月20日,结束于1946年10月1日,时间约一年,审判纳粹德国主要战犯22名及犯罪组织。东京审判1946年5月3日开始,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有半,审判日本主要战犯28名。和纽伦堡审判相比,东京审判可谓旷日持久。远东国际军事法庭11名法官之一的中国法官梅汝璈先生,后来在遗稿《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下简称遗稿)里说,东京审判之所以持续至两年半之久,“辩护机构的庞大和辩护律师的众多”是“重要原因之一”。
梅汝璈先生这部遗稿里,记述了当时被告战犯辩护律师的组成及人数。遗稿里首先区分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在聘请被告战犯辩护律师方面的不同。纽伦堡审判,宪章对被告辩护有明文表述,“但是事实上担任纽伦堡法庭各被告战犯辩护人的都是有律师资格的德国人,而且每一被告只有一名辩护人,是由他自己聘请的”。两个法庭的宪章表述没有实质性的不同,但东京法庭具体执行时,和纽伦堡法庭有了极大的不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二章有云:“在纽伦堡,每一被告都是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由一名他自己聘任的德国律师替他辩护;在东京,则每一被告除了他自己聘任的几名(自两三名至五六名不等)日本律师之外,还有一名美国律师替他辩护。因此,辩护律师之众多和庞杂,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喧扰和拖延便成了东京法庭和东京审判的最大特征之一。” 被告战犯和日本律师为何要求再聘美国律师参加辩护呢?梅先生遗稿里也记录了他们提出的理由,因远东军事法庭虽未明文规定采用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但因法庭宪章和程序规则都是英美法系人员所拟定并英美法系人员在法官和检察官中占压倒多数,而日本一向是“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律师声称自己不熟悉英美法系,为保证公平和迅速的审判,故提出了增派英美法系的盟国律师去帮助他们的这个要求。这个要求迅速获准。批准同意这个要求的是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先生说:“就保证被告辩护权一事来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可算是慷慨宽大!”梅先生的这部遗稿记载了受聘的日本辩护律师和美国律师的名单,“日本律师便有近一百名,加上二十余名的美国辩护律师,总数几乎达到了一百三十名”。这个结果,带来的不是“迅速的审判”,而是“造成了律师盈庭、喧宾夺主的反常现象”,梅先生说:“这种现象是纽伦堡国际法庭所没有的,也是任何国际法庭所罕见的。”顺带说及,德国法律也是“大陆法系”,但德国被告战犯和德国辩护律师并没有像日本被告战犯和日本辩护律师那样提出这样的要求,这或者也可以表示出了日本和德意志之间的民族性格的一种差异? 受聘请的美国律师,本意是在诉讼程序法律技术方面做协助,但事实上成了辩护的“主攻手”。日本律师在后面做“攻略”,“在公开庭上‘冲锋陷阵’的‘射击手’”(梅汝璈语)反倒都是美国律师了。梅先生遗稿斥之为“主次颠倒、反宾为主”。遗稿也记录了当时美国一些律师的法庭表现,成为我们今日了解当时法庭现场的不可多得的第一手材料,且举梅先生遗稿里写到的两次庭审。
第一次是1946年5月14日公审庭上,“被告辩护方申请取消起诉书中第三十九项控诉的罪行。这项罪行是日本偷袭珍珠港美国舰队,杀害美国海军上将季德及大批美国海军军官和水手的罪行”。美国律师布莱克尼(Blakeney)强辩说:“如果说海军上将季德在珍珠港被炸死是谋杀的话,那么我们就得知道在长崎动手投掷原子弹的那个人的名字,我们就得知道制定这一作战计划的参谋总长,我们就得知道对这一切负责的总司令。”这个“总司令”自然是指向决定投掷原子弹的美国总统杜鲁门了。梅先生当时很震惊,事后在这部遗稿里记录这次庭审之后,接着写道:“在一个审判战犯的法庭上,美国律师竟把他自己祖国总统的行为和被告日本战犯的犯罪相提并论,这是不能不使人惊异的事情……”“诚然,投掷原子弹是不可宥恕的。但是远东法庭审判的是日本战犯们所犯的罪行,在这个审判里美国律师竟把美国自己的战争行为扯了进来,这是十分不适宜的,而且是丝毫不相干的。”梅先生称这个美国律师做这样的辩护,是“不体面的怪事”。 梅先生这部遗稿里还举了另一个庭审的例子,称这位美国律师“表现得不可想象的愚蠢”。这是1946年8月2日一次庭审,美国律师克莱曼(Kleiman)向证人作反诘,由于克莱曼接二连三的反诘太过可笑(这些反诘,梅先生遗稿里有详细载录,兹不赘),庭长威勃爵士“怒不可遏地向证人说道:‘证人,你不必回答这种问题。’”。克莱曼“便垂头丧气地对庭上说:‘我再没有问题了。’”。 梅先生在遗稿里说:“他们(维强按,从遗稿上下文看,应该指美国律师)的行为虽时常遭到法庭的制止和申斥,但是通过这种行为,他们依然可以达到他们拖延审判的目的。”梅先生在遗稿里写道:“他们(维强按,指美国律师)无隙不乘、无孔不入地利用英美法系烦琐复杂的诉讼程序,竭力使东京审判的时间拖长……东京审判之所以长夜漫漫,月复一月,年复一年,被告辩护方面的这种‘延宕战略’实为主要原因之一。”美国律师所作的辩护工作,只是作为英美法系的律师的行为,与美国政府无涉。从职业精神来说,美国律师不能说不敬业,但在法官眼里,则完全不一样了。梅先生遗稿里写道:“……大多数法官们是感到厌烦、忧虑甚至焦急的。但是由于法庭宪章上和组织上有些无法纠正的缺点,例如,前面指出过的被允许出庭辩护律师太多,诉讼程序太烦琐,以及为了保证公平审判不能压制辩护方面畅所欲言,等等,他们也是无能为力和莫可奈何的。”由于东京审判费时这样漫长,中国国内人士便有了各种猜测,所以梅汝璈先生1948年7月23日回复中国外交部电里有这样的话:“惟拟判工作,进行迟缓,其主因实为案情庞大,卷宗浩多,以及十一国同人见解分歧,常陷僵局,调解折冲,颇费时日。国内一部分人士,揣测美方故意延宕,殊属无稽之谈,与事实完全不符。” 东京审判最终还是不以日本辩护方的意志为转移的,28个被告,除了两个被告于审判期间自然因素死亡,一个被告在审判期间被鉴定认为患有精神疾病,其余25名被告均被审判有罪,其中7名战犯处以绞死刑。 梅汝璈先生这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还记录了一则掌故,可做备览。梅先生书中写道: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还打算除了美国律师之外,也邀请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律师来参加辩护,“但是英联邦各国,包括联合王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都表示不愿意为日本战犯辩护,因而都拒绝了派遣他们的律师担任远东国际法庭的辩护工作。因此,所谓‘英美法系’的盟国辩护律师实际上全都是美国人”。这则掌故解释了“英美法系”为何只剩下美国律师参与辩护工作的原委。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梅汝璈先生的一部未完成的著作,写于1962年至1965年之间,计划写七章,但只完成了前面的四章……梅先生1973年病逝于北京。这部遗稿,商务印书馆列入“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2025年9月出版。梅汝璈,江西南昌人,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 2026年8月3日,富春江畔古桐庐郡 “转载请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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